四川现代农业职教集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行业指导作用的意见》(教职成〔2011〕6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贯彻集团“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按照“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推动集团内校企合作工作,使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建立校企深度融合,产学研一体化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一种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为重点,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通过课堂教学与企业教学有机结合,来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教育模式。
第三条 校企合作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通过合作,集团要成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科技研发中心;企业成为集团的实习实训基地、课题开发基地、教师实践基地。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成员学校、部门与企业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招生就业、科研与技术服务、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校企合作。
学生实习、毕业生就业等单一内容的校企联系,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所签协议(合同)应为“XX实习合同”、“XX就业合同”等,不能以“XX校企合作协议(合同)”冠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集团理事长、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集团院长、专业骨干教师、合作企业代表组成。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设在集团科研与技术推广处,统筹协调集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第六条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集团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与管理,研究决定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校企合作的统筹规划,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集团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对校企合作项目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三)对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四)协调集团内各部门校企合作工作,整合资源,依托“成都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平台,促进与行业内知名大企业合作,增强集团服务社会的力度。
(五)组织集团内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验收和评审工作。
第七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是负责集团校企合作工作的常设机构,为集团校企合作工作正常运行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成员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与建设工作,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二)积极协助各成员学校做好校企合作工作,对跨专业、跨领域、跨地域的校企合作项目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三)负责各类校企合作合同(协议)的审查与管理。
(四)负责校企合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五)负责校企横向科研项目的推进,促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校企共同开展科技研发,引导专业教师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提高集团社会服务能力,使集团成为周边地区大中型企业的人才库。
第八条 集团各成员学校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践教学、就业创业、社会服务工作等有机统一起来,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成员学校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制定适合专业特点的校企合作方案,积极探索共建专业集团、工学结合等校企深度合作模式。
(二)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合作单位,引进合作项目,并组织做好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校外实训基地要有相对稳定性,能充分满足学生校外实训和顶岗实习的需要。
(三)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组织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书应明确约定校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不得承诺超过集团规定的条件,企业提供的工作环境必须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四)签订协议后,按计划实施,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五)按时报送校企合作相关材料,接受集团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考评和验收。
(六)负责筹办校企合作有关交流、研讨、联谊会、总结表彰会等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成果,创新校企合作模式。
第九条 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后勤与国资管理处、成人教育培训部等部门要参与校企合作的有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教务处要协助各成员学校参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学生顶岗实习教学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管理、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双师素质”教师与“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等工作。
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要协助各成员学校参与学生顶岗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为学生就业创业搭建良好的平台。
财务处要协助校企合作办公室、各成员学校核算校企合作项目运行成本,审查校企合作项目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及财务管理。
后勤与国资管理处要协助校企合作办公室、各成员学校参与校企合作校内工作场地、设备的管理与监督使用及项目终止时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的清理与回收,积极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支持与服务。
成人教育培训部要协助各成员学校为合作企业职工提供继续教育与培训服务,与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 合作条件、内容
第十条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原则上应为该行业的佼佼者,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优先发展和地方龙头企业或500强企业的合作。拟合作的项目应符合集团定位和发展需求,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拟引进的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的内容涉及集团人才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具体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践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八个方面。
(一)专业建设 在专业调研的基础上,邀请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等成专业建设委员会,参与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课程标准的审定,做好专业建设规划,提升专业服务产业的能力,进一步探索“校企合作、双元互动”、“学做一体、双能导向”、“项目驱动、四段育人”等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实现形式。
(二)课程建设 与合作企业共同修订和评审,优化课程内容,构建以职业能力为主线的课程体系;聘请行业、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共同参与核心课程、精品课程和校本特色课程开发,推进以实践课程为重点的教材建设和课程资源开发。
(三)师资建设 校企共同组建师资队伍,集团聘请行业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专业课程教学和综合实训指导,学生生产实习和工种训练的指导教师;集团定期派遣教师到企业进修实习,并形成制度;安排集团教师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或技术改造,提高教师水平。
(四)实践教学 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共建,建立可靠稳定、深度合作的校内校外实训基地,实现资源共享,实习基地的相关设施设备由校企共同负责;集团将实践教学放到企业去办,或企业参与校内实训项目的建设与实施,企业承担生产教学任务,实行产学结合一体化管理。
(五)教学评价 校企共同举办技能节、技能比赛,聘请企业专家担任评委,现场指导;集团对学生进行毕业综合考核时,邀请合作企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建立企业评价学生职业能力制度;集团强化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制度和毕业生跟踪走访制度,了解毕业生的岗位适应情况;
(六)研究开发 企业在进行技术项目研发时,吸收集团师生参与;集团为企业在职技工举办高技能提升培训;企业与集团共同建立研发中心,师生参与技术研发,成果共享,或集团独立承担企业研发项目,实现技术转让、技术入股。
(七)招生就业 集团按照企业需求,共建专业集团,校企一体化,校企共同制定招生培训就业计划,共同组织招生培训宣传,共同确定录取名单,学生毕业时由企业安置就业,集团做好毕业生就业后的跟踪服务工作。
(八)学生管理 集团按照企业要求制定学生行为规范。集团聘请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建立结构合理的学生管理机构,按照企业用人标准制定规章制度,开展学生活动,进行学生管理工作研究;在集团营造相应企业文化氛围,培养学生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形成良好的职业素质,促进毕业生素质就业。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将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其内涵,不断探索创新,并逐步完善。各成员学校要充分发挥集团办学优势,充分利用企业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优势,密切关注企业需求,找准校企利益共同点,积极主动与行业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合作,创新校企合作的体制和机制,推动我院校企合作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章 合作项目的管理
第一节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代表集团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各成员学校组织填写《成都农业科技职业集团校企合作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成员学校院长(副院长)担任,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审核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由3-5名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核内容如下:
1、审查合作企业的资质;
2、拟合作的项目是否符合集团定位和发展需求;
3、是否符合集团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规划;
4、校企双方是否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
第十五条 不占用集团资源、不需集团投入经费的项目,经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立项。
校企合作项目需占用集团资源和投入经费的,应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组织5-8名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或业内专家评审,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第二节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成员学校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项目协议书》由承担项目的成员学校负责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参考模板见附件2)。
校企合作协议一般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有集团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协议到期后,校企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协议。
第十九条 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成员学校将《校企合作协议书》拟稿完毕后,经办人应填写《成都农业科技职业集团校企合作协议会签流转单》(见附件3),由成员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与《校企合作协议书》一并交校企合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校企合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有关规章制度及校企合作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校企合作协议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定。最后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生效。签字盖章后的《校企合作协议书》集团、合作单位各执一份,集团所执原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存档,成员学校可保存复印件一份。
《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的流程具体见《成都农业科技职业集团校企合作协议签订流程图》(见附件4)。
第三节 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 承担该合作项目的成员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启动项目。
第二十一条 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成员学校要在建立健全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应经常性到合作企业实地走访调研,开展相关工作交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办公室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合作单位提供设备到位情况,学生在合作单位实习实训情况,合作单位对项目承担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反馈,项目已取得的阶段性合作成果等。
第二十四条 占用集团资源或集团投入了经费的合作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项目实施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成都农业科技职业集团校企合作项目中期报告书》(见附件5),经项目承担部门审核认可后,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节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学校接受合作企业的奖学助学金及物品须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集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开放服务收入中集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担项目的成员学校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集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集团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承办项目的成员学校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集团科研与技术推广处管理范围。
第五节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由承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成都农业科技职业集团校企合作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6),同时提供项目合作成果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项目验收结束后,相关材料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按“不合格”处理:
1.未实施《项目申请书》、《校企合作协议书》中规定的合作内容;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占用集团资源或集团投入了经费的项目,无中期报告。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年终集团将召开表彰大会,对本年度获得“优秀”和“良好”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表彰。
第三十二条 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按《成都农业科技职业集团教师生产实践锻炼的管理规定》、《成都农业科技职业集团教学项目奖励办法》、《成都农业科技职业集团科技工作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由教务处和科研与技术推广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集团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列入个人年终考核中,可享受相应加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将成员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相关内容纳入成员学校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中。
第三十五条 未经立项,个人擅自以集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由此造成恶劣影响者,集团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书面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集团与其他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