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365平台页面关于印发《英国365平台页面扩招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农院〔2020〕3号)

作者: 时间:2020-01-16 点击数:

学院各部门(单位):

《英国365平台页面扩招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0年1月16日第1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英国365平台页面扩招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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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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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招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扩招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扩招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院《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一周以上,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初步审核学生入学资格审核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核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学生务必按要求配合学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院遵循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实行缴费注册,按学分收费。学分费用的收取按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4〕118号文的收费标准执行。

入学后核对学生注册信息,符合注册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学生应当自开学报到截止之日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无特殊正当理由,自开学之日两周内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学生学年注册均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完成,并以该网上登载信息为准。

第八条 对毕业前完成学年电子注册且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进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其注册状态分别为“毕业”、“结业”。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 扩招学生的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申请或按学院《扩招学生学业管理办法》必须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延长修业年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必须随下一年级重新学习,否则不予毕业。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未注册学生成绩不予记载。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按学院《扩招学生学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合格,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依据《英国365平台页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折算成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第二课堂学习,达到一定要求,取得一定成效,依据院团委制定的《学院第二课堂学业认定管理办法》折算成学分,计入学生选修课成绩。

第十五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可按学院《扩招学生学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扩招学生允许在入学报到一周内转专业一次,且只能在同类录取层次内转专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通过学生申请、分院审核基本准入条件、考核程序、录取结果等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七条 转出学生由转出分院审核,转入学生由接收分院按要求录取后报教务处统一审批并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不得转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行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内完成学业。学生因病无法正常上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每次期限为1年,累计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持有关证明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两周内未申请复学或未申请继续休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生活,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复学学生应编入休学时应升入的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如该年级无相同专业,则复学到相近大类专业班级。学生已修并取得学分的课程经审核通过后可予认定;因下一年级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而错过学习的课程,采取补修,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三)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办理完退学手续学生不再具有学籍,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违反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作退学处理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院《扩招学生学业管理办法》应予退学的;

(六)未经批准累计10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在校集中教学活动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院审核同意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分院与教务处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后,由院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若因特殊原因,使退学决定书无法及时送达本人,可以采用邮递等形成通知家人,必要时采用在媒体(报纸)上公告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或法律法规,按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应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再具有学籍。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标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标准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结业生在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返校重修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对在校学习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学院可发肄业证书;在校未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学院可开具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课程学分要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所在分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则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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