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单位):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强校目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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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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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365平台页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强校目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企业、行业等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资、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工艺、品种、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科技成果应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私下转让或使用学校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科研人员应主动上报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将具有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报送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及时整理科技成果资料,建立分类数据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进行推介。
第八条 转化科技成果采用如下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的方式实施转化的,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第十条 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转化的,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提供成果信息并对相关风险作出承诺,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同意后提交科技处审核,科技处再向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报批。
(二)成果完成人与成果受让方进行洽谈,必要时由成果所属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共同与成果受让方进行洽谈,拟定转化方案和合同。
(三)如采用协议定价的方式,科技成果的拟交易价格,须在校内公示15天。公示期内如对拟交易价格有异议,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由成果完成人,或成果完成人和成果所在二级学院与提出异议者解释、沟通;2.如沟通无效,由科技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交易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或采用将拟交易科技成果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进行转化。
(四)拟定的合同经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学院、科技处、法律顾问审核,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后,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与受让人签署。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
的责任、义务,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学院应认真组织、督促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科技处做好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由成果所在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协商无果时,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所有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提成费、使用费、股红利等相关收益。
第十五条 学校在收益分配时,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成果所在二级学院的利益。
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转让净收益按照学院20%,成果完成人80%进行分配。
(二)科技成果以入股方式进行转化,所持股份按照学校30%,成果完成人70%进行分配。
(三)科技成果以有偿使用方式转化所获得的收益,按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个人收益分配,由团队负责人组织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因他人侵犯学院科技成果收益或知识产权,取得的专利许可费、转让费和相关赔偿款,扣除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后,遵照十五条的方案分配。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单位)及在校各类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型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扶持毕业生和在读学生设立创新型企业。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确需暂时中断学业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休学时间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且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职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其成果转化业绩可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优评先的依据。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到账所得部分(含二级学院)金额每万元折算科技积分30分,不再享受学校科研绩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校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第二十三条 担任学校处级及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经项目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在学校公示7天且无异议,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学校的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在学校参股企业和控股企业转化相关成果,不得获取股份、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积极维护学校权益,检举揭发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个人,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生、进修人员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股权及其它财物;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