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水平,特修订完善本办法,经二届二十四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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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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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科技事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从事科技研发及社会服务的积极性,规范和健全学院科技管理工作及经费使用,明确经济责任,提高项目的完成质量,产出科研成果,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人才培养、社会发展和地方经济服务,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院级科研基金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主管部门发布、下达,国家财政资助的各类竞争性科研项目,以及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任务书中,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是指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发布和下达,学校资金资助的各类院级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兄弟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项目主持人分级管理负责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单位和项目主持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学校审定。
第六条 科研与社会服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的信息发布、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组织项目申报、立项、检查、验收结题、成果鉴定、档案管理等,实施目标管理和过程监督。负责横向项目备案、中期检查、结题管理及绩效考核。
第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初审以及立项后实施过程各环节的监管和项目经费预算管理、使用审核,并对项目研究所需人力、物力、时间提供保障。二级学院安排分管科研负责人和科研秘书协助项目主持人管理、实施项目。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核项目决算,监督科研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主动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 监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和监督;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是科研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完成质量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申报书,按照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和结题验收,按规定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和利益关联关系等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纵向及院级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规定如下:
1.国家级项目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
2.省部级项目一般指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四川省社科联下达的项目,以及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项目;
3.市厅级项目一般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成都市科技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社科联、四川省科协、一级学会、教指委下达的财政性项目;
4.市局级项目一般指非省会城市科技主管部门、成都市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成都市科协、成都市教育局、教育部等相关国家部委下属机构及专委会下达的财政性项目、一级学会的分支单位、行指委下达的项目、省教育厅下属机构及专委会、各地市州非科技部门下达的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负责集中受理、按程序上报审批。在与其他单位开展联合申报科研项目时,由项目主持人根据《英国365平台页面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签订联合申报协议。
第十三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由学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申报指南填写项目申报书,经各二级学院审查推荐,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报经学校审批后下达。院级重点孵化项目、平台及团队建设项目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企业联合开展。
第十四条 科研与社会服务处按照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文件对项目予以正式立项,列入学院当年计划。纵向项目经费到达学院计财处后,由项目主持人认领。纵向项目经费和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均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按项目属性划拨到相应二级学院统一管理,并单独建立项目账户,项目经费每年底由财务处直接结转至次年。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标准
在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备案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文件要求提供配套经费;对文件未明确要求配套的项目,确因经费预算不足,由项目主持人申请,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经学校批准后,在不高于以下标准的基础上给予配套经费资助(享受经费配套的项目不再享受《英国365平台页面科技工作认定及奖励办法》中的科研项目部分奖励)。
具体标准见表一。
表一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标准
项目级别 |
有经费资助项目配套标准(万元) |
无经费资助项目配套标准(万元) |
自然科学项目 |
人文社科及教育教学项目 |
国家级 |
1:0.5 |
1:1 |
0.8 |
省部级 |
1:0.3 |
1:0.8 |
0.5 |
市厅级 |
1:0.2 |
1:0.5 |
0.3 |
市局级 |
- |
1:0.3 |
0.1 |
第十六条 科研与社会服务处采取专题汇报、现场检查、典型调查等方式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检查项目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必须按项目任务下达方和学校规定,按时准确填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科研与社会服务处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对项目进行检查和绩效考核。院级科研基金项目均需提交中期报告,平台及团队建设项目每年12月还需提交书面年终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和主研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调整或改变,须由项目主持人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同意并报项目任务下达单位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九条 项目目标任务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确需调整研究计划或终止项目时,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按照项目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按时申请、办理结题审核或验收。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责成项目主持人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无故不结题的项目,三年内不受理其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一条 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研究项目,除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外,学院将在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主持人和有关责任人的项目申报,项目剩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并取消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校科技工作奖励、配套资助等。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必须按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及时完成,对确因客观条件造成项目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向科研与社会服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任务下达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做好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项目结题后,主持人应按要求及时向科研与社会服务处报送该项目相关资料,科研与社会服务处按项目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并按规定移交至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是反映学院科技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学校鼓励教职工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推广。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经同行专家确认具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包括动植物品种、产品、技术、专利、著作等。应在取得科技成果后一个月内将成果证明材料及时上传至科研系统备案,必要时需提供成果原件到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审核。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申报、评价流程如下:
1.由项目主持人申请科技成果评价;
2.项目主持人自行选择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签订科技成果评价合同,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成果评价。
3.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项目组应按实际贡献大小,做好主持单位、协作单位、主研人员、参加人员名次排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4.科技成果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按科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所有相关资料提交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办理归档手续。如有特殊保密的技术文件,应在归档中加以说明。
5.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对科技评价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管理期满,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学校鼓励教职工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其流程如下:
1.项目主持人向所在二级学校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申请。
2.项目主持人所在二级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报送科研与社会服务处。
3.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4.项目主持人拟定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按学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签订合同。
5.项目主持人负责履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6.项目主持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成果转化合同执行的协调和督促。
7.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8.项目主持人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档案,报送科研与社会服务处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作它用;做到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三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
材料、化学试剂、专用设备耗材、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
(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分析,专用软件开发、研制、检测,加工及数据处理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野外考察,问卷调查,业务调研,学术交流,项目汇报、检查、评审、答辩、验收等发生的市内、城市间交通、住宿、补贴等费用。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组织召开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项目协调、座谈等发生的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必须出国及赴港澳台考察、调研、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邀请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来华指导、培训、交流产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学院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论文发表费、著作出版费、资料制版/印刷费、专用软件开发/研制/购买费、文献检索/翻译/整理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在校学生、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工作时间、实际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1.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院级科研基金项目一般不应预算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统筹和项目组绩效支出。间接经费预算最低不少于管理费,最高不超过规定比例。间接费的计提比例及支出标准见表二。
项目类型 |
立项经费(万元) |
间接费用占总经费比例(%) |
其中:管理费(%) |
其中:绩效支出(%) |
纵向项目 |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自然科学研发类项目 |
< 500 |
20 |
5 |
间接费中扣除管理费均可作为绩效支出 |
500-1000 |
15 |
4 |
> 1000 |
13 |
3 |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人文社科类项目 |
< 50 |
30 |
6 |
50-500 |
20 |
4 |
> 500 |
13 |
3 |
|
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 |
|
40 |
3 |
|
注:1.纵向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绩效支出)=(项目直接费 用-设备购置费)×所占比例。 2.院级科研基因项目不列支间接费用。 3.不同申报渠道对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申报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学院统一计提。 4.按项目计划任务书必须转拨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提取间接费。 5.预算编制中必须足额列支学院管理费,未列支或未足额列支者,学院仍按管理规定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由学院统筹管理。 |
表二 各类项目间接费计提比例及支出标准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及市场价格等变化确实需要调剂项目预算时,在总金额不变的条件下按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
在不调增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前提下,各直接费用科目均可调剂使用。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科研与社会服务处与计财处会同审批后执行,间接费用一般不得调整。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绩效支出。科研绩效支出是学院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在对科研项目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安排给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性支出。
1.绩效支出必须根据科研人员实绩,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经二级学院、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组织人事处审核并报市人社局认定核增后由计财处发放。
2.绩效支出一般在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发放。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
3.除实质性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外,其他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绩效分配。
4.绩效支出不能突破项目实际计提额度,个人所得税由计财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不予计发绩效。对已发放的绩效,学校将追回并统筹使用。
1.未按规定要求预算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的课题;
2.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课题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主持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4.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未按期结题的,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5.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报销实行项目主持人审核、分管院领导签批制。具体报账流程及采购流程如下:
1.单笔支出2万元以下:
报账流程:由经办人填写经费报销单并附相关单据,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报计财处审核报销;项目主持人本人经办的支出账目,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计财处审核报销。
采购流程:单笔开支在2万元以内的急需零星物资购买,若学院实验材料入围供应商无法提供,(如特定种苗、实验动物、生物制品、生鲜产品、特殊农资耗材、试剂盒等)项目组可提交申请,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自行购买。
2.单笔支出2万元(含)以上:
报账流程:由经办人填写经费报销单并附相关单据,经项目主持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批后报计财处审核报销。
采购流程: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对于科研急需的特定设备、耗材及特殊服务费(2万元-5万元以内),可由项目主持人提交申请,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交由分管院领导审议决定; 5万元以上的按学院议事规则进行请示汇报,经学校领导同意批准后,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原则进行采购,缩短采购周期。
第三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需严格按项目预算执行。在经费使用计划范围内的交通费、过路过桥费、燃油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和租车费等据实报销。院级科研基金项目及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中,差旅费不能超出总经费的15%。
第三十七条 纵向项目实施过程中,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事项,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供批复的任务书和提供开展这些科研活动的完整证明材料,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据实报销。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在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八条 科研经费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杜绝虚假票据。
第三十九条 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鉴定费等支出采取实名制,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主持人对人员资格、标准、姓名和身份证号的真实性等负责,不得虚列、伪名单,虚假冒领科研劳务费。院级科研基金项目及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中,劳务费不能超出总经费的40%。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对公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十一条 科研项目外拨经费支出应严格以项目任务书及其合作协议(合同)为依据,按照签订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外拨经费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费比例。院级科研基金项目原则上不予外拨经费。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结存经费是指在研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纵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存经费结转至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1.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除任务下达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原渠道收回上缴外,项目主持人须提交结余经费预算申请,经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审核后,1年内可专门用于相关研究的直接支出,且不再受原预算科目限制。若1年后仍有结余,原项目账号撤销,纳入学校科研基金统筹安排;项目结束后结余的学校配套经费,纳入学校科研基金统筹安排。对结余经费有特殊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2.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结余经费,纳入学校科研基金统筹安排。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调出,经费转至项目新的主持人进行经费的管理(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项目结束或人员调离、退休时,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交还学校,由学校国资管理部门处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事后补助与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由项目团队用于后续科技创新活动,原则上不限定具体开支科目。
第四十七条 科技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十八条 科技档案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一项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科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利开发利用。
第四十九条 科研与社会服务处是学校科研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项目组进行科技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 项目主持人要按照科技工作程序,完成科技档案材料的积累、整理、形成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五十一条 科技档案材料
1.研究准备阶段:科研项目申报书、项目批文、任务书、委托书、协议书(合同)、开题报告等文件。
2.项目实施阶段:实验(试验)设计、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关键工艺、实验(试验)记录、实验报告、专利申请文件材料等。
3.结题验收阶段:项目总结、结题(验收)报告、技术鉴定材料、验收意见、论文、著作、专利证书及经费决算等。
4.成果奖励申报阶段:成果奖励申报材料、成果登记证书、成果证书、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等。
5.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总结、成果转让合同(协议)、用户反馈意见等。
第五十四条 归档材料要求
1.实行项目主持人主持立卷归档责任制。科研项目完成后,对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经审查验收后按程序归档。
2.凡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定稿),要做到制作材料优良,格式规范,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洁,便于长久保存。
3.科技档案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审核、签收,按规定程序移交学院档案馆保存。
第五十五条 在项目结题、验收之前,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对准备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归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受理结题、验收。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十六条 横向科技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按照《英国365平台页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合同金额10-20万元(含)的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合同金额20万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请党委会审议决定。所有合同报批时均需附详细资金使用计划。不签订书面合同、未经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备案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学校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用部门(单位)等内设机构公章,对外签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协议)。
第五十七条 项目经与委托单位磋商形成正式合同后,由项目负责人按流程审核并报学院审批后签字,加盖“英国365平台页面公章”。项目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交由学院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及计财处、项目组各执一份。合同需要变更时,必须由双方原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八条 项目中需要外单位协作工作时,须签订外协合同。在外协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协单位的资质、能力等进行核查。
第五十九条 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应及时结题,结题需提交委托方出具的项目完成证明或验收评审报告等资料,结题资料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统一归档保存。
第六十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组凭委托方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到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办理结题手续,填写项目结题及档案移交清单,同时提交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组须按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验收。
第六十一条 因故无法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形成书面材料妥善解决直至终止合同。无故拖延或终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经有关部门协调、仲裁或判决后,由项目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于合同期限已到期且未办理延期的项目,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将暂停其经费的报销;待该项目提交项目验收或结题资料后,给予一次性报销应支未支款项。
第六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形成科技成果的,其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转化按《英国365平台页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项目成果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
用、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税收政策,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
第六十五条 项目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认领,根据项
目合同书办理入账手续。科研与社会服务处根据项目属性将项目经费划拨到相应二级学院统一管理,并单独建立项目账户,项目经费每年底由财务处直接结转至次年。
第六十六条 项目的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是经费支出的重要依据,预算应紧密围绕项目目标、坚持项目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项目经费支出应按照预算或合同约定执行,经费预算调整应经项目委托单位同意,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十七条 横向科技项目的直接相关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仪器设备费、材料/测试/租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学术活动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接待费和项目组成员绩效等。
1.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注明产权归属。没有注明的其产权归属学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项目组享有优先使用权。合同中明确规定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费用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报销时需提供代购合同、委托方接受清单、后勤与国资管理处确认证明等材料。
2.对材料购买、分析/测试等技术服务、科研用房使用/租用/改装等所产生的费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成果资料制版、印刷、论文发表、著作出版、专业通讯、文献检索/翻译/整理等、小型专用软件开发/研制/购买等、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差旅费。各项目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交通费、过路过桥费、燃油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租车费等在资金计划范围内据实报销。
5.学术活动费。学术交流、学术会议费等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用项目经费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及进行学术交流报账需附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实报实销。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报学院审批。组织、举办、召开学术会议的,项目组要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6.劳务费。劳务费领取人员名单必须真实可信,必须填报身份证号,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学生、外聘人员等劳务费的发放必须转入当事人个人银行卡。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成都市科研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7.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学院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8.业务接待费。是指项目在立项和研究过程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餐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报销时附用餐清单,无须附人员清单和邀请函。报销比例不超过项目合同经费的10%。科研业务接待费不属于公务接待范畴,不纳入公务接待费核算,不能开支礼品费。
9.项目执行期间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行为的,不得发放绩效,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六十八条 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从间接经费中计提一定比例管理费用于房屋、场地、仪器设备使用,水、电、气、暖消耗和科研管理等补助支出,其余部分可全部作为课题组成员的绩效奖励。间接费及管理费计提标准见表三。
表三 各类项目管理费计提标准
项目类型 |
立项经费(万元) |
间接费(%) |
其中管理费(%) |
只占用学院人力资源的项目 |
≦5 |
30 |
- |
5-20(含) |
28 |
2 |
>20 |
25 |
4 |
需占用学院资源的项目 |
≦20 |
30 |
5 |
20-50(含) |
25 |
8 |
50-100(含) |
22 |
10 |
>100 |
20 |
12 |
第六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转拨经费时,应提供项目合同、外协协议、合作单位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科研与社会服务处、计财处共同审批后办理。外协经费的额度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0%。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不得将横向科技合作项目经费作为协作费转拨回项目经费提供单位。
第七十条 项目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签批。具体报账和采购流程如下:
1.单笔支出2万元以下:
报账流程:由经办人填写经费报销单并附相关单据,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计财处审核报销;项目负责人本人经办的支出账目,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计财处审核报销。
采购流程:单笔开支在2万元以内的急需零星物资购买,若学院实验材料入围供应商无法提供,(如特定种苗、实验动物、生物制品、生鲜产品、特殊农资耗材、试剂盒等)项目组可提交申请,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自行购买。
2.单笔支出2万元(含)以上:
报账流程:由经办人填写经费报销单并附相关单据,经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批后报计财处审核报销。
采购流程: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对于科研急需的特定设备、耗材及特殊服务费(2万元-5万元以内),可由项目主持人提交申请,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交由分管院领导审议决定; 5万元以上的按学院议事规则进行请示汇报,经学校领导同意批准后,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原则进行采购,缩短采购周期。
第五章 内部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科研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同时督促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七十二条 监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存在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 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各级各类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地方政府、项目下达部门相关科研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经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申报、建档的项目才能作为目标考核、绩效奖励、职称(务)评聘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进展情况,形成年度科技工作总结报科研与社会服务处汇总。
第七十七条 项目组成员在折合基本教学工作量、职称晋升、
绩效发放或其他方面需以科研项目和经费作为业绩给予认定的,须以学院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出据的证明为准。横向科研项目及作为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经费未入学院账户的一律不予认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农业科技
职业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成农院〔2018〕4号同时废止。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出台则按新规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