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四川省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英国365平台页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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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英国365平台页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校园火灾事故,保护全院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指导开展消防工作,各部门(单位)具体开展工作,立足自防自救,群防群治,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 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院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含消防安全责任内容)。
七、组织批准师生消防灭火演练和应急疏散工作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职责
一、负责学校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及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会议精神,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各项职责,做好日常检查各部门的防火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审定学校年度消防预算,审批消防器材设备的购置和经费开支。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部门(单位)的消防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
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健全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和火灾隐患,并将情况书面报告安全保卫部门。
二、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和组织,落实逐级消防责任制,日常性开展对教职工、学生进行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三、本部门(单位)发生火灾应及时组织扑救并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做好火灾现场的保护工作,协助消防部门及安全保卫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并总结火灾教训。
四、管理维护单位报警器、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消防器材和设备,发现有损坏和遗失的应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维护、维修。
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分管院领导和上级及属地消防部门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消防管理规定和消防工作的部署,制定学校消防计划,落实消防工作,提出消防管理措施,执行消防管理的要求,对各部门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制定、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实行检查登记,执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各部门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四、加强对防火重点部门(单位)的管理,指导使用部门建
立健全防火重点部位档案,对存在的问题和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
见,并督促整改和考核,建立健全学校日常消防管理台账。
五、每年组织一次全院各部门(单位)安全消防员和部分学生干部学习消防知识和进行消防灭火训练。
六、制定全年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和管理。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重点工种进行考核。
八、 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及追查有关责任人。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安全消防员职责
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安全消防工作任务,日常性检查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火险隐患的排查意见。
二、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保管、使用和基本的维护管理知识。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人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规现象。
四、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检查,下班后放假前关窗、锁门、断电、关水,预防事故发生。
第九条 学生寝室管理员、辅导员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二、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要求学生在寝室不乱接电线,不点蜡烛,不吸烟,不焚烧垃圾废纸,不使用易燃品,不使用电加热器烧水和做饭,不使用功率大于800W的其它电器,爱护学校各种消防器材和设备。
三、每学期定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寝室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如遇火灾事故,需协助消防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查明火灾原因。
第三章 重点部位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条 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
一、建筑设计工程技术人员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设计时,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二、新建工程、装修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将设计图纸和有关材料报送属地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办理《消防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书》后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工程完工后经原审核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属地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要求及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如需变更工程防火设计时,必须经设计、建设单位、监理同意后并报原审批的住建部门及消防部门批准。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施工中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值班巡逻等规章制度。
五、施工中不准圈占、埋压、遮挡或随意移动、拆除消火栓
及其他消防设施,禁止在消防给水管道上安装或穿插其他管道,
禁止截断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建筑物内防火安全管理
一、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建筑物。
二、使用单位应在禁烟场所设置明显禁烟标志。
三、建筑物内应设置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管理单位对其运行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使之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四、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封堵、圈占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门。
五、建筑物内禁止焚烧纸张、垃圾等一切物品。
六、建筑物内禁止使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确因需要,施工单位应到安全保卫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施工作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建筑物内的消防栓及其它消防设施进行遮挡、不得无故擅自使用消防设施,建筑物所属管理部门应对配备的灭火器及其他消防设施妥善保管。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确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电源线,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并由持证电工按防火安全要求安装,使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九、各部门(单位)职工应熟知灭火器、灭火沙箱、室内消火栓的放置安装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 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不准随意拉接电源线和增加电器设备,如工作需要,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由持证电工进行安装,临时接拉线路用完后及时拆除。
二、实验室内严禁吸烟,按规定使用加热设备和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指定专人按规定负责妥善保管。
三、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员,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灭火沙箱。
四、工作人员应熟悉试验工作的特点和操作规程;熟知具有危险性的部位及消除的方法,时刻提高警惕,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排除。
五、工作人员要会使用和保养灭火器材、会报警,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
六、试验工作完毕,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关窗锁门和关闭水电,停电时要特别注意拉断加热设备及其它易发生危险设备的电闸,检查给水设备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七、实验室消防管理人员应在每学期开学前联系后勤管理部门对实验室内的漏电保护设备、电线接零接地、导线及开关插座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应联系后勤管理部门对实验室进行一次防雷检测。
第十三条 办公室、教室防火安全管理
一、办公室、教室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存有大量文件、纸张等可燃物品的场所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和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二、对废纸、过期文件和其它可燃物品,要随时清除干净,禁止焚烧废弃物。
三、每天下班、下课后和放假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做好断电、关水、关窗、锁门的工作。
四、禁止存有或使用电炉、微波炉及其它可能引发火灾的加热器;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内烧水做饭。
五、下班前要关闭计算机,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电源插座开关,电源插座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农耕文化馆、农创中心防火安全管理
一、室内不得擅自安装临时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安装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同意,并按防火安全要求安装。
二、照明灯只许使用60瓦以下有防爆灯罩的灯泡或LED灯,禁止使用其它灯;灯泡与书之间的距离不低于60厘米,书架与灯的距离不低于60厘米,与墙距不低于50厘米。书架之间不得堆放书籍和其它物品。
三、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准放置和使用复印机、电脑、缩微机、电视机、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室内不得留宿住人,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对馆内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关窗锁门,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五、室内必须配备足够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应熟知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性能、使用方法以及如何报警。
六、火灾报警器应联网并有人看管、监测,发现火警及时汇报处理。
七、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门。
第十五条 学术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防火安全管理
一、学术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内禁止存放与当场演出无关的布景、道具和其它杂物。
二、学术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内禁止吸烟,不得使用明火。
三、不准擅自加装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电器设备或照明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安装和拆除,学术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所有移动的灯具均应使用可靠绝缘的电缆电线,悬挂的灯具距道具、幕布等可燃物应不小于2米。
四、演出使用的火焰效果,要有专业专人管理,学术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开会、开课、演出、放电影的使用单位应进行安全检查,无安全问题方可使用。
五、培训、演出结束后,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做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后,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六、学术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在开课、演出时消防通道不得上锁,并在靠消防通道处留有工作人员,以便遇事能及时开门引导观众疏散。
七、禁止增加临时座位,观众不准站在通道上观看,通道不准堆放影响观众疏散的物品。
八、在学术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内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录音、录像等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
九、学术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举行大型活动演出和大课培训时,要留有充足的间隔时间(最短不少于30分钟)。要有足够场务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坚守岗位,明确分工,一旦发生意外及时开门,引导观众疏散。
十、舞台幕布应作阻燃处理,经消防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一、学术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使用部门(单位)人员应对消防器材妥善保管并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六条 学生寝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寝室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棒)、电水壶、电暖瓶、电饭煲、电火锅、电炒锅、电烤炉、电磁炉、微波炉等所有可用于烧水、做饭用的电气设备,禁止存放、使用和安装电热毯、电暖气、浴霸等所有电器设备,禁止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加热用具。
二、学生寝室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存放和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及可燃气体、液体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烧蚊香驱蚊;禁止使用蜡烛照明;禁止在楼内外焚烧废弃物;不得在寝室内吸烟。
三、学生寝室禁止私接电源线。相关专业的学生因学习需要在寝室内使用电脑等小功率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范安装。
四、学生寝室内禁止使用劣质电源接线插座和劣质灯具。禁止使用塑料灯罩灯具和用纸作灯罩,禁止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不得放在床上使用。
五、禁止将任何充电器放在床上充电,禁止室内无人时对充电设备进行充电和长时间充电。
六、人员离室要关窗、锁门、关闭电器、电源插座和水源。
七、禁止在楼道存放桌椅、自行车和其它杂物,要保持巷道、楼梯和安全门的畅通。对安装在巷道内的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标志应妥善保护,确保正常运行。
八、对公寓内的消火栓和灭火器应熟知其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严禁遮挡消火栓和灭火器。
九、学生公寓内为学生服务的洗衣机、开水机等电气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有合格的接地装置和漏电保护设备,并定期对设备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配电房消防安全管理
一、配电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成都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成都地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成都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二、进行高压作业时,未取得高压操作证的电工禁止进行高压作业,在高压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高压绝缘鞋、绝缘手套等防护设备,严格按照高压操作程序操作,严禁在没有保护情况下进行高压作业。
三、配电房要保持整洁、干燥和通风,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无关物品;不准将火种带入配电房内;定期对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进行维护检查,检修时严禁使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不得违章作业。
四、配电房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流电压及负荷的变化情况,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五、配电房属具有危险性的工作部位,非电工和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操作程序及规章制度应上墙。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动物进入配电房。
七、配电房内必须配备适合电气设备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配电房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人人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
八、配电房安全负责人,应当经常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八条 车库和机动车辆消防安全管理
一、汽车进库停放时车头必须朝着车库门,车辆及车库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在车库内和汽车集中的地方刷油漆,不准在车库内加油和进行油电系统的故障修理,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九条 食堂、商铺消防安全管理
一、使用燃气炉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易燃气体炉灶的管理技
术安全规定,保证炉灶在安全完好状态下使用,禁止使用液化罐。
二、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越和设置在住人的房间、办公室、公共场所、人员稠密的地方以及有重要设备设施的场所。
三、天然气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备,只能由天然气公司的专业人员更换、拆卸、搬迁、移位、改造、维修。
四、进行烹炸、炼油等饮食作业时要有人看守,要注意观察控制油温,以防食油溢出引发火灾;一旦油锅起火,应立即关闭火源、盖锅盖、倒入生菜、盖灭火毯或用灭火器等灭火措施。炉灶周围不得放置可燃物。
五、经常检查炉灶管线、阀门、接口,发现漏气时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关闭阀门并联系天然气公司维修,严禁开启电器设备开关或使用明火。
六、食堂内部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因工作进入须由食堂内部工作人员陪同。
七、食堂每日工作完毕后,应有值班员或安全员对食堂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
八、操作间、抽油烟罩及灶台应每天清洗,每半年应对烟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清洗。
九、燃气软管应每年更换,并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十、对本部门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条 实训场地防火安全管理
一、木材存放间、操作间、机电车间、汽车实习车间严禁明火与吸烟,禁止在木工房内安装使用电动砂轮和电焊等设备。
二、木材、油漆各种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远离火源。油漆、烯料、酒精等要与其他易燃物品分开妥善存放。
三、刨花、锯末、碎料、废弃油料、易燃液体、气体等要及时清除清扫干净并进行安全处理,禁止随意丢弃。
四、设备转动部分的安全罩除在检修维修时严禁开启,电机要封闭式,应经常检查设备润滑系统,防止磨擦生热起火,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电焊作业时周边禁止有可燃物品。
五、实训场地必须设安全消防员,在下班时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断水、关窗、锁门。
六、实训场地的存放间、操作间要备足灭火器,设专人保管,保证良好状态,所有工作人员要熟知消防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室、信息设备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非本室和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室外设“无关人员严禁入内”标志牌。
二、室内严禁明火作业,不准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设备。
三、室内电气设备要设专人负责,定期安全检查,禁止拉接临时电源线路。
四、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注意各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发现异状、异声、异味要及时查清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二条 招待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住宿人员应遵守住宿管理规定。
二、招待所内不准使用电炉等加热器。
三、住宿人员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招待所。
四、客房必须备有烟灰缸,烟头要放在烟缸内,不得随便乱扔,不准卧床吸烟。
五、不准在招待所内焚烧废纸等废弃物。
六、严禁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门。
七、招待所管理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火警。
第二十三条 监控室消防管理
一、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准入内。
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保证24小时值班,不得脱岗、离岗。
四、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
五、监控器发生报警,值班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查看并妥善处置。
六、监控器出现故障,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
七、值班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值班人员应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扑灭初起火灾。
第二十四条 校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校园内禁止乱扔烟头、火柴棍、打火机等火种。
二、校园内严禁焚烧树叶、垃圾、纸张等可燃物品,严禁进行熬炼作业,教学需要的熬炼须有教师在场组织进行。
三、校园内严禁堆放各类可燃、易燃物品。
四、校园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清除校园内堆放的树叶、垃圾等各类可燃物品。
五、校园内严禁违章搭建各类建筑物。
六、校园内禁止私自拉接临时电线,确需使用临时线路时,应经后勤管理处批准,由专业电工搭设,用完后及时拆除。
七、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进行施工作业,应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经安全保卫处审核批准后选择安全地点,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施工。
八、校园内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九、校园内严禁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给水管道必须随时保持正常水压给水,进行消防给水管道维修改造时,必须向安全保卫处报备,严禁私自挪用各类消防器材。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部门(单位)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
一、领导重视,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能够做到与教学、科研、生产工作同计划、同检查、同总结、同部署、同评比。
二、组织健全,逐级建立消防责任制和岗位消防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三、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定期训练义务消防员,受教育面达90%以上。
四、经常进行普查和重点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积极采取措施整改,避免火灾的发生。
五、年内无火警、火灾事故,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成功经验,在全院范围内有推广价值。
第二十六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
一、工作主动,积极宣传消防知识,模范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各项规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
二、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三、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对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的。
二、存在火灾隐患,不按消防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要求采取措施的。
三、防火重点部位管理混乱,防火措施不落实的。
四、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管理不善,影响使用的。
五、不接受消防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监督;拒不贯彻实施上级有关消防管理的指示和规定,对本部门(单位)的消防隐患不关心和不采取措施的。
六、发生火灾不报告,不报警或隐瞒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的部门(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一票否决”原则,对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除应当赔偿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外,对其违章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并按“一票否决”原则,取消教职工两年内评选先进个人资格,取消学生当年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 消防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发现火灾隐患,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正或停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下文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