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单位(部门):
为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合理流动的人才社会化管理模式,《英国365平台页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经学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英国365平台页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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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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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是指被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作岗位在学院的一种用工方式。学院与被派遣人员建立的是岗位工作关系,不纳入学院事业编制,其劳动关系归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人事保障。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并行使岗位工作管理,包括决定派遣用工期满后被派遣人员的留用或退回。
第三条 学院实行劳务派遣的岗位主要界定在具有一定专业技能要求的教学实训辅助岗位、少数急需技术性岗位及部分后勤保障工勤岗位。
第四条 学院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按需定编、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组织人事处统一负责学院劳务派遣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同意,可在学院核准的岗位职数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实施具体管理,管理的基本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劳务派遣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之后的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
第六条 在满足第五条的基础上,由学院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各二级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定。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基本条件和选用程序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职(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专业技术紧缺岗位和普通工勤类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派遣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承认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企业、行业从事过与岗位要求相符的专业技术工作(若为我院毕业生,则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招聘计划
1.学院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细化部门工作职责和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和细化招聘岗位职责、岗位描述和岗位用工要求,通过民主、科学的决策,确定用工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汇总各单位(部门)上报的用工计划,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与教学及实训相关的用工计划在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前,必须经过教务处审查。
(二)公告发布
根据学院批准的用工计划、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负责面向社会进行招聘公告发布。
(三)考核录用
根据学院使用派遣人员的条件要求,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公开招聘,经学院考核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学院工作。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原则为:谁用工、谁负责。用工单位(部门)对劳务派遣人员负有岗位管理责任,应加强派遣人员政治思想、政策法纪、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方面的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用工单位(部门)有义务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劳动纪律告知被派遣人员,严格要求被派遣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及操作规程,认真落实特定工种从业(职业)资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手续办理程序为:本人提出请假申请(病假须提供由社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劳务派遣单位审签后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备案。请假期间的待遇参照《英国365平台页面教职工考勤管理及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在派遣期内,用工单位(部门)若因故要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则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向劳务派遣单位发出解除或终止派遣关系的通知。
第十二条 派遣期满前40天,用工单位(部门)向组织人事处提出是否继续使用派遣人员的书面报告,由组织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向劳务派遣单位发出是否续签通知。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依照劳务派遣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按岗定酬、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其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工资标准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紧缺、急需性专业技术辅助岗位(院长办公会审定)人员待遇可参照学院编制内同等人员执行,但工资标准,除职称发生变动外,在一个派遣期内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由学院按月划入劳务派遣单位账户,由劳务派遣单位代为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并为其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着装及礼仪
(一)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岗位要求着装,保持衣冠、头发整洁;
(二)上班不得饮酒;
(三)服务态度和蔼,文明用语;
(四)注重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自觉维护学院的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
第十七条 基本行为准则
(一)劳务派遣人员应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不违法乱纪;
(二)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高效率的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三)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
(四)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学院财产。
第十八条 安全
(一)具备安全意识,进行安全操作;
(二)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要确保窗户、电源、水源等的关闭,确保场所安全。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有权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程序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连续旷工五个工作日或三个月累计旷工十个工作日(旷工系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按时上班的情况。一天内迟到或早退三十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六十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二)三个月内累计迟到十小时以上;
(三)没有完成工作任务;
(四)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
(五)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的;
(六)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七)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挥霍浪费,损公肥私,使学院遭受经济损失的;
(八)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九)请病假时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经三方(劳务派遣人员、学院、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的;
(十一)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中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款规定情形应当视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务派遣关系,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普通工勤岗劳务派遣人员不能安排出差。专业技术岗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一般不安排出差,若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出差,须由用工单位(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差旅费标准参照《英国365平台页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从用人单位(部门)项目(外来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部门)劳务派遣人员年度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各用工单位(部门)在总量内进行考核发放。考核办法由各用工单位(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如遇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劳务派遣人员分类及工资结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