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单位(部门):
《英国365平台页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试行办法》经2018年10月19日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英国365平台页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试行办法
中共英国365平台页面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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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中层领导干部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版)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处级干部队伍建设
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
要求,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领导学院各方面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院党委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干
部的职责,组织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干部工作重要制度
第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聘期制度。一届聘期时间为3年。每
届聘期届满,应按时进行集中换届。届中调整、选拔任用的处级干部聘期截止时间为本届聘期届满之时。新提任的处级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时间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报学院党委审定后正式任职,由组织部门书面通知所在部门和本人,不再重新发文,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试用期满经考核,学院党委认定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对在试用期间出现工作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对象,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依照各自章程通过选举产生而提拔担任党群组织的处级干部,不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六条 实行处级干部退出制度。按照换届方案所确定的新
一届聘期起始月算起,不能任满一届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干部,或者年龄超过换届方案确定的干部任职最高年龄界限的干部,换届时原则上不再担任处级干部职务;或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经本人申请、学院党委审批,不再担任处级干部职务。在处级岗位(同一职级,下同)连续任职满10年及以上且不能任满一届即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干部,由学院安排工作,并保留其相应的正(副)处级待遇至退休;同一职级任职5年及以下且距离退休超过一届的处级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学院安排转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相应职级,从转聘次月起按实际所聘岗位待遇执行。其余情况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学院安排转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相应职级。从转聘次月起3年内,院内绩效工资待遇按本级与下一级中间值核发或按新岗位待遇核发,就高执行,档案工资不变;3年后按实际所聘岗位待遇执行;
第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
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一)任期内离开领导岗位时间较长的(不计寒暑假时间):无故离开领导岗位超过3个月;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
(二)在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任期届满履职考核中,个人考核结果有下列情形,经党委综合研判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1.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2.连续三年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位于后10%且年平均分低于75分的;
3.聘期内一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或失职给学院带来损失及不良影响的;
(四)调离学院,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处级干部岗位职责的。
凡上述情况免职的干部,不保留处级干部职务待遇,学院安排工作,待遇按新从事工作岗位标准执行。
第八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参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版),院内适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三种情况。
(一)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处级干部职务。自愿辞职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报送组织部门,由组织部门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3个月内予以答复。提出辞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本人继续留任的,不得辞职。
(二)引咎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处级干部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学院党委根据处级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处级干部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自愿辞职的干部,按本法第六条规定兑现待遇;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干部不保留处级干部职务待遇,待遇按新从事工作岗位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处级干部实事求是地填写《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制度和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含护照、通行证)统一保管制度。处级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含护照、通行证)统一交组织部门保管。
第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请假制度。处级干部离蓉两天,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离蓉三天,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实行工作交接制度。处级干部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妥善做好工作交接和基础资料整理移交。
第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或需要通过多岗锻炼提高能力素质的,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当轮岗交流;对在同一岗位任职满2届的正处级干部,原则上,应轮岗交流;在同一个岗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轮岗交流;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岗位专业性特别强的;其他不适合交流的。轮岗交流由党委组织实施。轮岗交流的干部必须服从党委决定,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岗,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干部轮岗交流的主要方式是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交流,亦可在本部门通过调整不同分工方式进行交流。重视和加强综合职能部门与教学一线之间干部轮岗交流。涉及人、财、物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轮岗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二级分院党政领导交叉任职制度。党总支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兼任行政正职或副职;党员行政正职和副职均任党总支委员;党总支副职或党员行政副职兼任纪检委员;党总支副职是否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副职是否兼任党总支副职视分院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七条 担任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学院改革发展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师生、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院、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学院部门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师生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提拔担任正处级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处级岗位任职两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副处级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当在正科级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提拔担任副处级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在党、团、工会组织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任用应符合党章、团章、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五)身体健康条件能胜任工作。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及学院党委研究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逐级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因成绩特别突出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党委研究并报市
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可破格提拔。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不满一
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四章 动议
第二十条 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及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二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对动议情况及后续选拔任用工作如实填写《干部选拔任用记实表》,自觉接受上级组织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四条 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可以采取一次民主推荐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首次民主推荐、个人陈述、第二轮民主推荐(简称“两推一述”)等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处级干部队伍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二十六条 处级干部队伍换届,民主推荐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以无记名填写推荐票方式进行会议推荐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分类统计推荐票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对会议推荐和
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处级干部队伍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科、处级干部;
(二)教代会代表;
(三)党总支委员;
(四)院领导班子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会范围确定后,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八条 处级干部队伍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范围相同。
第二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院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三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本办法二十五条所列范围执行。
第六章 考察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在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的人员中,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三十三条 实行“凡提必审”、“凡提必核”、“凡提必听”、“凡提必查”。即对拟提拔为处级干部、列为副局级及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的人选,都要进行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在考察中,一般应实行差额考察。民主推荐得票数高度集中的,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同意,可实行等额考察。被推荐人员须经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测评。未能得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提任处级干部的考察对象,应当在院务公开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和考察对象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院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
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
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
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岗位作出评价。
第三十七条 考察应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考察处级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征求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对考察工作方案的意见;
(三)在院务公开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组织部门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三十九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分管院领导;
(二)院领导班子成员;
(三)学院部门负责人;
(四)所在部门教职工及工作联系较紧密的教职工;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十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注意保密,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本人反馈。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和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拟任职务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充分酝酿。
第四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审查党、群、团组织换届选举中候选人预备人选及批准选举结果。需要上级组织审批的,学院党委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逐一表态。
(二)组织部门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或考核、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三)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四)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新提拔处级干部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学院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干部任免决定。
(六)有关处级干部任免的决定,在干部任免通知印发之前发现问题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院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请示件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处级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备案。
第八章 任 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拟提拔的干部
在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后、印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
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党委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学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到任职部门宣布。院纪委书记负责处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要丰富任职谈话内容,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第四十八条 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的计算:由学院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学院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共青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补充方式。公开选拔可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一般面向院内进行。对于专业性较强、学院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储备的岗位,采取公开选拔的办法选拔任用。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报名、组织和个人推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资格审查可通过材料审核和面谈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面试、笔试或演讲答辩,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
测评)。面试由所招聘岗位的工作分管或联系院领导牵头,面试组一般由学院组织、人事、纪检、岗位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面试还可根据岗位级别、职责要求、工作关联度和服务对象等要求,从学院处级干部、科级干部、教代会代表和自愿报名的普通教职工中产生若干名人员组成群众评委参加评分;
(四)根据考核结果,由组织部门提出考察对象建议方案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五)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考察对象。
第十章 考核、管理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处级干部的岗位培训。学院党委定期专题研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重要事项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以脱产培训、党委中心组学习、专题教育等方式进行。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并落实干部培训规划,完善干部培养措施,力争处级干部每3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加强干部培训管理与考核,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并将干部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十三条 根据处级干部培养计划和工作需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处级干部参加有关培训考察活动,不断提高处级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五十四条 加强对处级干部的考核及合理运用考核结果。
(一)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处级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注重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1.德:主要考核干部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大局意识等方面的情况;
2.能:主要考核干部的政策水平、组织协调、业务能力、改
革创新、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
3.勤:主要考核干部的精神状态、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敬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4绩:主要考核干部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开展打基础利长远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5.廉:主要考核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方式: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形式进行考核评价。
1.述职述廉是考核对象报告年度(或聘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任务及抓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情况;
2.民主测评主要是对考核对象一年来(或聘期内)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分析工作认可度;
3.实绩分析主要是在广泛收集各单位情况及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工作目标,重点分析考核对象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
4.综合评价主要结合述职述廉的民主测评、实绩分析的结果进行综合研判。通过对考核对象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的分析,评价考核对象的主观努力;通过对考核对象历史情况和现实情况的联系分析,评价考核对象的总体情况。
(三)考核程序及结果构成
1.撰写总结:对照考核标准和岗位职责,考核对象认真总结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任务及抓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分析存
在的不足,提出今后工作思路与改进措施。
2.述职述廉:主要在本单位(部门)述职。是否召开述职述廉大会,由学院党委视具体情况决定。处级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将
在学院内网进行公示。
3.民主测评:参与测评人员为全院处级以上干部及本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工,一般不少于40人,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及以上。民主测评占考核总分的30%;
4.实绩分析:根据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及党务工作考核结果形成;实绩分析占考核结果的40%,其中党务干部的实绩分析中,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及党务考核结果各占20%;
5.综合评价:由学院领导召开碰头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果占考核结果的30%。
6.集体研究:学院党委会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按不超过全院处级干部12%评定优秀等次。考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四)考核等次及标准:考核等次根据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面情况确定,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1.民主测评汇总统计优秀率不低于60%,不合格率不高于10%,可评定为优秀等次;
2. 民主测评汇总统计优秀率和合格率之和不低于60%,不合格率不高于15%,可评定为称职等次;
3. 民主测评汇总统计优秀率、合格率和基本合格率之和不低于60%,不合格率不高于30%,可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党委会研究,应评定为“不称职”
等次: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单位(部门)负责人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因失职或不作为给学院或单位(部门)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经培养仍无明显进步的;违反学院保密规定,造成泄密事故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准则,不能做到廉洁自律的;民主测评汇总统计不合格率高于30%的。
(五)考核结果使用
1.将考核结果作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
2.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3.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享受年终奖励性绩效。
4.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学院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和改进,并视其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5.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或没有等次的,该考核年度不作为晋升级别和薪级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同时学院按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6.考核结果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结果,则按第七条规定处理。考核结果较差,接近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比率的,视具体情况对涉及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六)有关说明
1.任现职未满3个月的,按原岗位职务进行考核和民主测评。
2.因病事假等情况造成半年及以上未从事管理工作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3.当年退出领导岗位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再按上述办法考核。
4.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
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五十五条 完善处级后备干部选拔机制,加大处级后备干部培养力度。
(一)副处级领导干部培养对象遴选基本条件:
1.作为副处级领导干部培养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任正科级领导干部3年及以上;任管理岗位七级职员(主任科员)4年及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及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遴选名额
每次遴选总额一般不超过10人,各党总支(支部)每次可推荐1人。
(三)推荐程序
1.各党总支(支部)根据干部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群众公认、廉洁自律等情况,经集体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党风廉政情况及现实表现材料报组织部门。
2.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推荐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资格审查报告。
3.学院党委综合研判并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培养对象。
(四)结构比例
培养对象队伍应保持合理的专业、岗位和年龄结构,有一定
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
(五)日常管理
培养对象队伍每年集中遴选一次,每名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
3年。党委会定期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将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挂职锻炼中表现突出和竞聘上岗中考察优秀但未提拔使用的干部补充到培养对象队伍中,对不再适宜作培养对象的和超过管理期限的进行调整。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依照中共中央《领导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第五十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院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五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组织纪律,干扰换届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干部,按照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条 学院党委受理有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进行监督。组织部门在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任前公示等环节工作中,要充分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必要时要联合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党委及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对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院和上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检
举、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六十四条 选拔聘用处、科室负责人,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聘用人员待遇按照所聘岗位待遇执行,不再被继续聘用,则不保留原岗位待遇,按新岗位待遇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处级干部”均包含副处级干部。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