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英国365平台页面教学成果奖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奖励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教师、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同时为培育和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做好充分准备,特制定本办法,经学院十月三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英国365平台页面教学成果奖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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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英国365平台页面教学成果奖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是学校鼓励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而设立的最高级别的奖励。
第三条 教学成果应注重实用性、针对性,能够对目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推广应用价值。教学成果包括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等表现形式。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评奖范围在全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中进行,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受理申报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之前,以便推荐上报。
第五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国家发展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推广或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较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较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
产生显著成效。
三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一定成效。
第七条 学校鼓励具有系统性、综合性、探索性、创新性和协作性的项目申报,对单一教材、课件、教学研究论文等不作为评选对象。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首先考虑有明显学校特色并在全校有一定影响的教学成果。
第九条 凡申报的成果应在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得到应用,并经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有较好效果,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以教学方案为核心的成果必须经2年(含)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方可申请教学成果奖;以教材建设为核心内容的成果,其出版时间及教学使用时间应在2年(含)以上。
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已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在教学成果完成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8人,但第一完成单位和个人必须是本校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承担实际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3年(含)以上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教师还必须承担课程教学工作。
第三章 成果的申请与推荐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英国365平台页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报告各一式两份。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1本)。
(二)反映该成果应用情况的有关材料,如应用效果证明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有关该成果的论文等。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原则上应具有校级及以上教改相关项目立项和支撑背景。在同等条件下,经过鉴定的教学研究成果优先申报、评审。
第十五条 学校审批通过的校级教学成果奖将进入成果培育阶段,根据培育成效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章 成果的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奖办公室,评奖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七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实行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坚持以下导向:
(一)坚持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四)坚持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分为初评和评奖答辩两个环节。通过初评遴选40%的项目进入评奖答辩环节;奖项设置根据进入评奖答辩环节的数量折算(四舍五入),一等奖占比10%,二等奖占比30%,三等奖占比60%。
第十九条 评审最终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30日),由学校审核批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报评奖办公室组织裁定。单位提出的应在异议书(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评奖资格;已经获奖的,取消奖励,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处分。
第六章 奖励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获奖成果由学校颁发证书并按学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