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集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1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2条 专项经费必须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年终及项目终止由集团财务处审核并接受成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3条 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申报书)所列科目按计划使用。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结余资金按规定返还资金来源渠道,若未能按计划完成或未通过结题验收(鉴定),则按项目完成的程度追回研究经费。
第4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单价在集团规定进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产权归集团所有。所购仪器设备须按集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入账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5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申请书)》中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渠道相关规定的范围使用,做到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要对经费使用中发生的各种结算票据、凭证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6条 项目办、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7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清理收支账目,编制《项目经费使用报告》,连同研究成果及总结报告及时报项目办。
第8条 各类项目经费的报销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办审核,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的,项目办不予签报,财务处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