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术活动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我院学术活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立“英国365平台页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工作的研究、咨询、评议、评审和鉴定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促进学院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科学管理、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事机构设在院科研与技术推广处。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经院长批准后,由学院职能部门实施。
第二章任务
第七条 对学院发展规划、科研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咨询。
第八条 对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第九条 指导学院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的确定,组织重点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管理学院科学研究基金,审批、检查、评议、验收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 审查、评议学院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奖励等级;对申报上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
第十二条 推动和促进学院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对学院所办学术期刊进行咨询、评议与建议。
第十四条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活动。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确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院长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25~30人组成。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院长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根据专业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讨论确定。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院科研与技术推广处。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院科研与技术推广处处长兼任。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原则上既要考虑各个专业(包括基础学科)的分布,又要考虑各单位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由院科研与技术推广处提出初步意见,院务会议审定后,院长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在岗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院长可根据专业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增补办法同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权利
⒈辩论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⒉科研及学术活动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⒊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事项的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⒋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⒌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复议权;
⒍根椐自已的实际情况有权申请退出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义务
⒈遵守本章程,按章程规定从事各项学术活动;
⒉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参与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⒊完成院长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任务;
⒋向院长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⒌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⒍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院长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议案做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当投票人的半数以上通过时方能有效。所作决议方可有效。
第二十八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长)请假;
第三十二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问题时,除必须参加情况外,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经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科研与技术推广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