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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籍涉农专业减免学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成都市教育惠农政策,吸引更多优质生源报考我院高职涉农类专业,培养更多符合农业、农村、农民需求的高技能实用型人才,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院成都籍涉农类专业高职学生免交学费。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二、免学费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是指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自主招生考试、五年一贯制大专考试、对口高职考试考入我院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免学费对象为成都籍(含简阳市)全日制一、二、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农专业为:教育部专业目录规定的作物生产技术、植物保护与检疫技术、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种子生产与经营、园艺技术、园林技术、休闲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技术、饲料与动物营养、宠物养护与驯导、动物医学、农业经济管理等农林类专业。
第五条 已经享受政府其他免学费政策的成都籍涉农专业学生,不再享受此管理办法所涉及免学费政策。
三、免学费标准及补助方式
第六条 免学费标准以成都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若收费标准有调整,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学费补助方式为直接免除本学年度学生应交学费全额。
四、免学费申请、认定程序
第八条 成都籍涉农专业学生学费减免为一次性申请,每学年复核一次,一般安排在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新生可在新生自主报名系统进行申请,开学后带上户口薄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未在自主报名系统申请的学生需另交户口薄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的学生,自动取消本年度学费减免资格。
五、学费减免资格复核
第十条 二、三年级学生开学后带上身份证原件和户口薄原件到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复核。申请年度内学生户籍不属于成都籍(含简阳市)的学生,将取消享受学费减免资格。
第十一条 在申请年度内从涉农专业转入非涉农专业学习的学生,将取消享受学费减免资格。
六、免学费工作的责任分工及监管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宣传相关政策,审核户籍材料,办理减免手续,上报减免学生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学生学费标准和办理学费减免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纪检监审处负责对学费减免过程进行监督。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