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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英国365平台页面纪律检查委员会规范《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预防腐败建议书》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06月1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预防腐败建议书》精准监督、定位监督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院各党总支部、党支部,各部门(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三条 对纪律检查工作对象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建议由党组织作出以下处理的,可使用《纪律检查建议书》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进行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还违纪所得;

8.其它需要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条 监察对象违纪违规行为问题,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使用《监察建议书》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中层单位或个人作出的决定、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者学院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中层单位或个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或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中层单位录(聘)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中层单位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的;

6.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7.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8. 其它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纪检监审处根据职责,在监督检查、廉情评估或者预防调查的基础上,对存在较大廉政风险的部门(单位)可使用《预防腐败建议书》。

第三章  使用规定

第六条 《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和《预防腐败建议书》(以下均简称《建议书》)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审处)填写,由学院纪委书记签发。

第七条 《建议书》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审处)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有关基层党组织、中层单位及个人,也可以采取办公系统发送、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书面送达时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载明收到的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建议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建议书》的执行。

第九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审处)作出的纪检监察建议,有关基层党组织、中层单位及个人,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采纳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学院纪委(纪检监审处)。

第十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审处)应对建议采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议内容的落实,并将建议采纳情况与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评挂钩。对建议超过规定时限未予采纳的,责成其说明理由;对建议不采纳、不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发生重大问题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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