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廉政档案的收集、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记录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的表现,反映干部廉洁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或记录违纪违规人员受处理、处分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记录。
第三条 廉政档案管理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为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提供可靠依据,充分发挥廉政档案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建档对象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及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教职员工,以及受处理、处分人员。
第三章 建档内容
第五条 廉政档案内容包括
(一)干部基本情况(任免情况、人事档案);
(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个人廉政承诺相关材料;
(四)个人年度述责述廉报告;
(五)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情况;
(六)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七)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材料;
(八)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九)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相关材料;
(十)其它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六条根据上级纪委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适时对廉政档案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归档
第七条 廉政档案材料由建档对象本人、纪检监察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提供。
(一)建档对象提供档案中个人基本情况,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廉政承诺情况,年度述责述廉报告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情况。
(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干部的任免信息情况、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律处分情况。
(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与建档对象有关的廉政建设资料。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报送
各相关部门及建档对象应按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报送工作。如有发生事前报备、事后报告项目,分别在事前和事后10日内完成送交;其余项目如情况或信息发生变化,在变化后30日内完成送交;新产生的档案资料各相关部门按季度收集报送。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遵循以下要求
(一)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干部基本情况每年更新一次,其他项目由建档对象和相关部门办理更新报送。对新增建档对象,及时建档、审核、完善。
(二)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
(三)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廉政档案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廉政档案纸质件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电子文件妥善保存,严禁私自存放。
第十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和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并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保密守则和档案查阅制度等,保证档案归档及时准确,管理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廉政方面的有关材料;
(二)为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有关材料;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情况;
(四)为巡视巡察和责任追究等提供有关材料;
(五)为违纪违法案件提供有关材料;
(六)为综合分析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廉政档案的查阅遵循以下要求
(一)需查阅廉政档案的,要履行查阅手续,并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查阅。
(二)严禁涂改、增删、损坏廉政档案,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六章 建档要求
第十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应准确、及时填报廉政档案的各项内容,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在档案填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报告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纪检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