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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英国365平台页面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2022年06月1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是指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物资采购、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工程建设与维修、科研经费、后勤管理、招生录取、学生奖、勤、助、补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工作领域;“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程序中,直接涉及人财物等重要资源、社会联系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本办法中所称“各部门(单位)”是指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所涉及的单位或部门。

第三条 根据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以及学校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的实际,确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做好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及其责任部门(单位)的调整、补充与完善等工作。

第四条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业务工作由各部门(单位)负责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的业务监管情况,着力形成监督再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突出责任部门(单位)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着力形成责任部门(单位)自主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三)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新规律,提出新对策,解决新问题。

(四)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施监督,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不断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各项工作平稳健康运行。

第五条 逐步建立健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有效监督机制,做到内控防范有措施、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防止因疏于管理和失职失责失察引发违纪违法行为,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第七条 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

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督促分管联系部门(单位)落实相关监督工作。

(一)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和学校发展实际,研究监督工作计划,做好责任分解。

(二)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相关情况汇报,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立足发展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反腐倡廉建设规律,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职责。

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实施日常自主监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依照工作分工,抓好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的日常自主监督。

(一)认真落实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各项工作依规依纪依法有序进行。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照学校有关决策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监督机制,梳理查找本部门(单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事项。

(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活动和警示教育活动,全面增强教职工遵纪守法意识、拒腐防变意识和自主监督意识;加强对日常监督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部门(单位)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再检查,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章党纪、法律法规和深化“三转”要求,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再监督。

(一)负责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指导。

(二)督促各部门(单位)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找准廉政风险点严格规范用权。

(三)对各部门(单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事项,有针对性地选择关键环节开展再监督(根据工作实际选择监督方式)。

(四)对各部门(单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自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五)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根据举报线索和审计监督等发现的问题,对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实行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以日常监督和自主监督为主。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进行集中检查或抽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强化日常监督和自主监督意识,在各项重要工作开展过程中,照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求保存工作资料,以备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事前沟通、事中抽查、事后复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参与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之外的现场监督。

(一)事前沟通。就某项具体工作,向相关部门(单位)询问听取意见,了解主要工作内容、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审查相关工作方案等。

(二)事中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具体工作进行现场查看,或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流程和工作资料进行抽查、检验等。

(三)事后复查。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全过程复查。

(四)暗访。根据工作需要,或根据群众反映和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依纪依法对相关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走访和调查。

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监督结果作为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责任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因监管缺失、执行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开展自查工作的,不积极主动配合甚至干扰自查工作或学校监督检查工作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第十五条 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具体监督工作中,对积极执行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虽然发现问题,但能及时上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部门(单位)或责任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监管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纪检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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