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发[2009]64号
各市(州)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总工会、国资委、经委、劳动保障局、监察局、商务局、人事局、工商局、工商联,省级有关部门、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依法规范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公司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中办、国办《关于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四川省厂务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活动(以下简称《民主管理规范》),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全省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民主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有效发挥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作用,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稳定、协调、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保证。它对推动民主管理有效融入到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凝聚职工智慧和力量,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共谋企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相当部分非公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以及相关的民主管理制度时间不长,工作基础也较为薄弱;即使一些企事业建立了相应民主管理制度,也有个别企事业单位存在不规范,甚至存在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现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全省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是建立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是加强企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措施。要始终坚持不懈地把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实施范围
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主要在全省已建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开展。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职代会、厂务公开制度规范。通过二至三年的努力,逐步拓展到其他企事业单位。
三、总体目标
从下发《通知》之日起,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所有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及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按照《民主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各项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总体目标是:到2009年未,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达到60%以上,建立了工会组织的规模以上非公企业达到40%以上;到2010年未,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达到80%以上,建立了工会组织的规模以上非公企业达到60%以上;到2011年末,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要达到100%,建立了工会组织的规模以上非公企业达到80%以上。
四、实施要求
⒈分类指导、服务基层、健全制度。在开展规范化建设中,各地、各产业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要深入到企事业单位中具体指导规范化建设工作,认真研究本地区、本产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对照《民主管理规范》查找差距,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切实把《民主管理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要率先垂范,完善提高,起好带头辐射作用;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实践,建立和逐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职代会(教代会)制度、厂务公开(事务公开、院务公开等)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包括集体合同制度等在内的民主管理制度。
⒉纳入目标、强化责任、督促检查。各地、各产业要将《民主管理规范》三年行动计划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强化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省总工会等12家单位将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督促检查、抽查,促进和推动全省企事业单位达到《民主管理规范》要求。
⒊树立榜样、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各地、各产业要及时总结在组织实施《民主管理规范》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宣传,选树一批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引导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
五、组织领导
深入推进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关键在领导。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全省各级厂务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着眼全局,围绕中心,认真规划、部署、督导好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要紧密结合企事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并完善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把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件: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2009年7月31日
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制度参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规范化建设。
㈠组织制度
⒈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细则)。企业依法并按照制定的实施意见(细则)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
⒉职工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5%,在农民工、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应有其相应比例的代表。
⒊坚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出席的职工代表应符合法定人数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⒋按照本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实施意见(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按时进行换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需要延期的,应报上级工会批准。
⒌在小型同类企业集中的区域或行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按照省总《关于推进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
㈡工作制度
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议案或方案,按规定至少提前7天提交职工代表,广泛听取选区职工的意见。
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通过的事宜必须形成规范的决议文本。
⒊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建立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讨论、审议、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的临时性重大问题,并就作出的决议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予以确认。
⒋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制度,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件件有处理意见,被采纳的提案落实率达90%以上,并向职代会报告。
⒌建立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落实情况进行质询。
⒍ 建立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职工代表的培训面每届期内达到90%以上。
⒎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档案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做到档案化、规范化管理。
㈢职代会职权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⒉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⒊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⒋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⒌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听取和审议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⒉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等草案;
⒊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⒋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⒉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
⒊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集体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⒋根据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财务报告、重大改革改制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和重大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聘用制管理、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⒉审议通过职代会、事务公开实施办法或细则,单位重要规章制度;
⒊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⒋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考核等次建议。
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厂务公开制度
⒈成立以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为成员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纪委、工会、职工代表等为成员的厂务公开监督小组。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中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简称“两办通知”)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厂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办法),组织机构和制度健全。
⒉厂务公开内容规范:按“两办通知”规定明确本企事业单位实行公开的内容。
①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内容
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方面的内容:企事业单位长远规划、按期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财务预决算;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含集体合同草案是否经职代会通过);企业破产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内容:企事业单位购房、分房方案和分配结果;评优评先情况、工资收入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企业福利费提取和使用情况、职工培训计划等。
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内容: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情况、干部选聘及选拔任免干部的情况;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重大技改、基建项目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
②非公企业厂务公开内容
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情况、企业的生产计划及生产经营情况、职工的社保费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情况、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企业贯彻《劳动法》的情况、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情况、职工协商代表的选举产生情况,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情况,涉及和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⒊厂务公开形式: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其它形式有: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党政工联席会议、厂情发布会、厂务公开栏、内部广播、电视、厂报、网络等。
⒋厂务公开程序:有公开项目的具体承担部门;公开内容经过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有信息反馈处理;有公开资料存档。属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做到在职代会上审议通过;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适时公开。
⒌形成了公司、车间、班组多级公开网络。
⒍建立厂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对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进行认真查处。
⒎建立厂务公开评估制度,职工群众对厂务公开工作满意率达90%以上。
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⒈按照《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经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集体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按程序签订集体合同。合同文本规范,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⒉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对等,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⒊集体合同内容规范,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强。
⒋集体合同到期前进行新一轮协商和续签,保证集体合同的连续性。
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⒍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协商,加强女职工“四期”等特殊保护。
⒎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保护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⒏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按照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下发的《关于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在小型企业集中的区域、行业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建立协商机制,明确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运作程序规范。
⒐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定期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履约率达95%以上,职工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满意率达90%以上。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⒉职工董事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适当的比例;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职工监事的人数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质询。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的予以罢免。 五、民主管理的主体和工作机构
企事业单位是实行民主管理的责任主体。民主管理是企事业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企业管理题中应有之义,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选择。
职工群众是参加民主管理的主体。没有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民主管理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职工获得法律赋予的“知情权”,赢得主人翁的“尊重权”和事关自身利益的“参与权” 通过民主管理来落实和保障。
企事业单位工会是民主管理组织实施、有力推动的主体。作为职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会,要主动承担职工代表的选举、培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并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等具体办事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作用,督促实施决议。通过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落实职工知情权,加强民主监督。作为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一方,与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共决重大劳动关系、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企事业单位党委要加强对工会的领导,支持行政、工会开展民主管理工作。行政、纪委、工会密切配合,齐抓共促,合力推进,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管理体系相对应的多级民主管理制度(二级公司、车间、班组)。
企事业单位在加强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中,要坚持与企业管理相结合,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坚持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在制度、机制,形式、内容,方法、措施上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要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检验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效果,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满意度调查,坚持把职工群众是否满意,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企事业单位是否有新发展,作为衡量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成效的标准。
各级厂务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帮助和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以完备的制度来实现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最终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加强合作,畅通诉求,实现多赢。